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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独立审计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计处和学院党委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学院审计处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校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部署学院审计工作,相互配合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审计处,学院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研究、审议学院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
(三)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按照部门及二级学院工作职能,分类督办审计结果运用;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院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所需经费在学院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二条 学院配备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法律、建设工程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等原则。
学院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学习,参加培训和相关的继续教育,学院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财务收支项目真实性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经济活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内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的资产管理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九)协助学院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完成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收支项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学院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移交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学院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审计处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计处工作部署和学院的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1.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意见。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4.学院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建议;
5、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按学院规定上报党委会研究审定,学院领导签发。经审定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6.学院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归档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审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审计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学院审计处应进行后续检查,检查被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应加强与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计财处、后勤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等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学院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二级学院或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学院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或移交学院纪检部门,由学院党委或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发现以上行为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和纪检监察室,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学院秘密的;
发现以上行为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和纪检监察室,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批准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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